越秀法院歐陽福生法官介紹,我國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采用注冊和申請在先原則確定商標專用權,即申請人須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商標注冊,獲得注冊后才能享有受該國法律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在先者獲得商標專用權。據上述兩原則,不論申請人是否使用過商標,只要搶先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即有可能獲得商標專用權,這就是商標搶注事例層出不窮的制度原因。
防止商標被搶注,企業(yè)應該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商標申請注冊要早。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確定了申請在先原則,因此,企業(yè)要盡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商標注冊不以商標已使用為條件,按照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原則,企業(yè)在將某一標志投入商業(yè)使用前,就可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將該標志注冊為商標的申請,而不是待該標志投入使用或成為知名品牌時才能提出申請。二是商標申請注冊要全。由于商標具有地域性,在一國已注冊的商標不意味著在另一國也享有商標專用權,為防止商標在境外被搶注,企業(yè)應在商品銷售及計劃銷售的國家或地區(qū)盡早全面注冊。
另外,注冊商標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上取得專用權,如A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類商品上,B企業(yè)仍可在第2類商品上取得A商標專用權,因此,申請注冊的商品類別應全面覆蓋企業(yè)經營的產品。三是商標異議要適時充分。對于初步審定的商標,若企業(yè)認為系其已使用的商標,應在三個月公告期限內提出商標異議。企業(yè)提出異議時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且涉案商標系其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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