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酒和五糧液的名頭可謂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它們是中國高端白酒的代表,名副其實的白酒雙雄。然而,貴州茅臺集團和五糧液集團在商標保護上,卻是波折不斷。如果喜歡知春路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文章,可以關注一品知識產(chǎn)權(quán)商標查詢注冊 網(wǎng),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貴州茅臺集團為獲得“國酒茅臺”商標,早在2001年就提出申請注冊,前后共申請了9次,卻一直沒有成功,最終放棄“國酒茅臺”商標的注冊申請。
而五糧液集團在申請注冊“酒王五糧液”商標時,也同樣遇到了困難。
“酒王五糧液”商標
被駁回
中國商標網(wǎng)數(shù)據(jù)顯示,五糧液集團于2017年6月30日申請注冊了第25086792號“酒王五糧液”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蘋果酒; 雞尾酒; 含水果酒精飲料; 果酒(含酒精); 白酒; 汽酒; 燒酒; 蒸餾飲料; 葡萄酒等第33類商品上。
隨后,該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五糧液集團不服商標局的決定,向商標局(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五糧液集團認為,申請商標是對指定商品質(zhì)量特點的客觀描述,其不具有欺騙性,不會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
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酒王五糧液”中的“王”字具有“同類中居首位的、最強的”等含義。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品質(zhì)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申請商標的注冊構(gòu)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禁止使用之情形。由于申請商標屬于法律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不能作為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的依據(jù)。
因此,商標局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其中,“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等掩蓋了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產(chǎn)地等方面的真實情況,使得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
當然,五糧液集團如果對這枚商標志在必得的話,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起行政訴訟。
除了第25086792號“酒王五糧液”商標,五糧液集團在申請注冊第25098769號“酒王”商標時,也屢被駁回。
“酒王”
商標
2017年6月30日,五糧液集團申請注冊了第25098769號“酒王”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2),指定使用在雞尾酒; 含水果酒精飲料; 白酒; 果酒(含酒精); 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汽酒; 燒酒; 葡萄酒; 蒸餾飲料; 蘋果酒等第33類商品上。
隨后,該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五糧液集團提出復審申請。
商標局(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2“酒王”中的“王”字具有“同類中居首位的、最強的”等含義。申請商標2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品質(zhì)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因此對“酒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目前,這枚商標仍然暫未注冊成功。
對于五糧液集團最終能否拿下“酒王五糧液”、“酒王”商標,大家拭目以待。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開始重視商標保護,然而商標注冊的過程卻并非一帆風順,商標被駁回一直是申請注冊商標過程中最大的“攔路虎”。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缺乏顯著性、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構(gòu)成近似,這些都是造成商標被駁回的常見原因。
因此,企業(yè)在選擇商標名稱的時候,除了考慮到名字好聽、好記、便于宣傳等影響傳播力的因素之外,更要考慮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獨創(chuàng)性、近似性、欺騙性等專業(yè)問題,這樣才能順利通過商標局審查,提高商標注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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