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分別對“微信紅包”和“微信表情”兩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吹牛”侵權,判決賠償騰訊公司共計90萬元。如果對于商標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指導性意見。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商標注冊公司網(wǎng)
因認為“吹牛”軟件使用了與微信相似的紅包界面和聊天表情,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騰訊科技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將“吹牛”軟件的開發(fā)運營方北京青曙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青曙公司)告上法庭。
騰訊方面認為,被告的“吹牛”軟件中的電子紅包頁面與原告“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相同或構成實質相似,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和“微信”整體頁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告作為同類產品、服務的經(jīng)營者,整體抄襲、全面摹仿“微信紅包”的全流程設計、軟件界面及圖標設計,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jù)此,原告請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權和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50萬元。
另外,在微信表情中,騰訊認為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美術作品,原告對其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jīng)許可,在其經(jīng)營的“吹牛”應用軟件中提供與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
據(jù)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被告辯稱:電子紅包的創(chuàng)作設計來源于生活中的實物紅包,“微信紅包”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及微信整體頁面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
被告辯稱,原告進行作品登記前有大量與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發(fā)表,涉案“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被告使用的電子紅包與涉案作品存在差異。因此,被告未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及微信整體頁面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告未以任何形式宣傳其軟件與“微信”應用軟件存在關聯(lián),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被告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于微信表情,被告辯稱,雖然涉案聊天表情構成美術作品,但是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對其享有著作權;被告已經(jīng)停止使用涉案微信表情;原告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開支過高,缺乏法律依據(jù)。
關于“微信紅包”事件中,主要爭議焦點集中在兩點,一是“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是否構成作品,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二是“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及微信整體頁面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告是否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官認為,“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的顏色與線條的搭配比例、圖形與文字的排列組合,體現(xiàn)了創(chuàng)作者的選擇、判斷和取舍,展現(xiàn)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美術作品;其與被告提出的相似或相近的電子紅包在顏色搭配與變化,文字、線條、圖形的排列組合與位置設計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具有獨創(chuàng)性。
法官表示,被告的電子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與原告主張的“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分別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未經(jīng)許可進行使用,使用戶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使用原告的“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是“微信紅包服務”的整體形象,其相關頁面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具有美化服務的作用,且其已具有良好的宣傳效應,受到用戶的廣泛歡迎,應當屬于“有一定影響的服務裝潢”。但微信整體頁面僅是軟件類產品的常規(guī)設計,沒有體現(xiàn)獨特性,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裝潢”。
法官判定,被控侵權頁面與“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容易造成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系不正當?shù)乩盟说膭趧映晒鹑「偁巸?yōu)勢,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來源:北京青年報 記者:溫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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