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景上律師事務所主任劉一宏律師代理的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糧液集團)訴甘肅濱河食品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濱河集團)等侵害商標權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濱河集團生產(chǎn)、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chǎn)品的行為構成對五糧液集團的“五糧液”、“五糧春”商標侵權,并判令濱河集團賠償五糧液集團損失900萬元且在《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至此,本案在備受爭議的情況下,歷經(jīng)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院三級法院審理,五糧液集團在一審、二審敗訴的情況下,再審最終勝訴。該案的勝訴,對于我國傍名牌類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具有里程碑意義,彰顯了我國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的力度和決心。
“五糧液”步步為營,九年磨一劍,劍指“九糧液”
2010年8月,五糧液集團打假辦公室發(fā)現(xiàn)市場上出現(xiàn)了諸多“N糧液”傍名牌產(chǎn)品,如:七糧液、九糧液、二糧液、三糧液、四糧液六糧液、八糧液等酒類產(chǎn)品。其中,甘肅濱河集團的“九糧液”、“九糧春”產(chǎn)品銷量已經(jīng)特別巨大,尤其是“九糧液”已經(jīng)成為甘肅省五張名片之一,甘肅酒類第一品牌,不但在全國大量擠占中高端酒類市場,且銷往國外,其中一單銷售額高達8000萬元。為了打擊傍名牌行為,整肅市場,2010年9月,五糧液集團委托四川景上律師事務所劉一宏律師及助理蔣及軍律師代理維權。
通過前期調(diào)研,劉一宏主任認為:“五糧液”商標系我國知名度最高的馳名商標之一,不但知名度極高,而且其獨特的命名方式:“數(shù)字+糧液”經(jīng)過長期使用,獲得了極強的顯著性,“N糧液”屬于摹仿、借光著名品牌“五糧液”的傍名牌性質,應當認定侵權。并確立了“凡以‘數(shù)字+糧液’命名其產(chǎn)品而生產(chǎn)銷售的行為均構成對‘五糧液’商標侵權”的訴訟主張。
鑒于這類案件沒有先例,有一定的難度,不宜直接就其中實力最強大的“九糧液”提起訴訟,五糧液集團決定先在北京著手起訴規(guī)模較小的“七糧液”,打出判例后,再對“九糧液”提起訴訟,最后再起訴其他“N糧液”,全面維權。
2011年1月,劉一宏律師代理五糧液集團就“七糧液”案件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北京二中院受理后,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站、最高人民檢察院網(wǎng)站均對庭審情況進行了報道,《法制日報》、《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中國酒業(yè)》、新華網(wǎng)、人民網(wǎng)、新浪網(wǎng)、騰訊網(wǎng)以及全國多家電視臺等幾十家媒體進行了跟蹤報道。關于侵權與否,法庭內(nèi)外、網(wǎng)絡上下,兩種觀點針鋒相對,使得該案備受爭議。通過北京兩級法院審理,2011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七糧液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認定“七糧液”與“五糧液”近似,使用“七糧液”標識的行為侵害了“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七糧液侵權案勝訴后,五糧液集團考慮到“九糧液”案難度更大,且需要索賠,決定聘請北京的律師主辦,四川景上律師事務所協(xié)助,于2013年2月就“九糧液”、“九糧春”商標侵權案件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九糧液”、“九糧春”不侵權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后,通過審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chǎn)、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chǎn)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
五糧液集團不服該一審判決,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九糧液”、“九糧春”侵權
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劉一宏律師向五糧液集團建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五糧液集團決定由劉一宏律師全面負責,北京律師協(xié)助,向最高院申請再審。劉一宏律師于2016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最高院通過審理,于2017年6月裁定提審本案并中止原判決執(zhí)行。
2017年11月23日,“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
(圖為“九糧液”和“九糧春”兩案判決書首頁)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濱河集團使用的標識是“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九糧液”、“九糧春”,其中“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九糧春”三字較為突出。被訴侵權標識“九糧液”“九糧春”與“五糧液”、“五糧春”相比,僅一字之差,且區(qū)別為兩個表示數(shù)字的文字,考慮到“五糧液”、“五糧春”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使用“九糧液”“九糧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同時,五糧液代理人劉一宏律師舉出的證據(jù)證明,自2002年7月起,濱河集團就開始申請注冊用于第33類即白酒類商品上的“九糧液”、“九糧春”、“九糧醇”、“九糧王”等商標,與五糧液集團旗下的“五糧液”、“五糧春”、“五糧醇”、“五糧王”系列商標形式相同,被商標局駁回;濱河公司還在白酒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并使用了“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濱河九糧王”、“濱河九糧醇”等商標,并且在產(chǎn)品瓶體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九糧液”“九糧春”等商標字樣,特別是“液”、“春”等字的書寫方式也與五糧公司的產(chǎn)品較為近似,反映了濱河集團比較明顯的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因此構成商標侵權。判決: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二、濱河集團停止生產(chǎn)、銷售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的白酒商品。三、濱河集團向五糧液集團支付賠償金共計900萬元。四、濱河集團在《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等報刊上刊登聲明,為五糧液集團消除影響。
(圖為“九糧液”案件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
本案的意義
本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對于全國來說都有導向意義。既是一個最高級別的典型案例,又是一個全國法院審理傍名牌類案件的示范案例,而且對于淡化馳名商標的案件審理都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四川景上律師事務所主任劉一宏律師認為:本案的意義不僅僅在于制止惡意摹仿、混淆行為,震懾眾多侵權人,維護公平和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國內(nèi)著名品牌,而且,在中美貿(mào)易戰(zhàn)的背景之下,無疑是對涉及我國知識產(chǎn)權保護方面的指責進行了有力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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