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購上京東,省錢又放心。”提及電子商務平臺“京東(JD)”,想必大家都不會陌生。2013年3月,“京東商城(360buy)”更名為“京東(JD)”;2014年5月,“京東”以“JD”為股票代碼在美國納斯達克掛牌上市。然而時隔多年,歷經(jīng)商標駁回、駁回復審及行政訴訟程序,擁有多件“京東JD.COM”商標的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公司),卻仍未能化解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服務上的“JD”商標缺位的尷尬。如果對于商標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指導性意見。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chǎn)權商標代理注冊
根據(j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的一份判決書顯示,京東公司關于其申請注冊的第22258540號“JD”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的主張最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屬于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注冊申請接連被駁
據(jù)了解,京東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計算機外圍設備、網(wǎng)絡通訊設備、眼鏡、動畫片等第9類商品上。
經(jīng)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認為,訴爭商標與在先提出注冊申請的第21648115號“JD”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訴爭商標注冊使用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識別為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不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據(jù)此,原商標局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京東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后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起復審申請,并提交了引證商標信息頁及申請流程、京東公司基本情況及其名下商標信息、京東公司及“京東”品牌獲得榮譽情況等相關證據(jù),其主張引證商標被駁回注冊申請后申請人未提出復審申請,引證商標已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同時,京東公司稱其名下已有“JD”商標在第9類及其他類別的商品上獲準注冊,“JD”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顯著特征,而且訴爭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能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綜上,京東公司請求準予訴爭商標初步審定。
中國商標網(wǎng)顯示,引證商標由常熟小紫逸商貿(mào)有限公司(下稱小紫逸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計算機外圍設備、手提電話、照相機、眼鏡等第9類商品上。經(jīng)審查,原商標局決定駁回引證商標的注冊申請,小紫逸公司在法定期限內(nèi)并未申請復審。
經(jīng)審查,原商評委認為,引證商標經(jīng)原商標局在注冊程序予以駁回,已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但是,訴爭商標由英文字母“JD”構成,注冊使用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計算機外圍設備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識別為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不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同時,京東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此外,依據(jù)個案審查原則,京東公司其他獲準注冊的商標與該案情況不同,并非訴爭商標可獲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綜上,原商評委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
京東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請求未獲支持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且京東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jīng)過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已獲得顯著特征。同時,商標審查具有個案性,其他商標并存的情況并非該案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綜上,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駁回京東公司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京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關于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指出,商標顯著特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標志的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以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yè)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該案中,訴爭商標由未經(jīng)設計的字母“J”和“D”組成,注冊使用在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計算機外圍設備等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屬于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
針對訴爭商標是否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判斷某一標志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時,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考量:標志實際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標的方式進行使用;標志實際持續(xù)使用的時間、地域、范圍、銷售規(guī)模等經(jīng)營情況;標志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標志通過使用具有顯著性的其他因素。具體到該案,法院認為京東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或未體現(xiàn)訴爭商標所標注的商品來源,或未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或體現(xiàn)的多為對“京東JD.COM”等商標的使用,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jīng)過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
對于京東公司提出的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商標評審采取個案審查原則,商標注冊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構成,即使獲得初步審定,其后還有商標異議制度,獲準注冊的商標仍然面臨著商標無效等制度的考驗,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標審查的結論可能還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商標審查受到其形成時間、形成環(huán)境、在案證據(jù)情況等多種條件影響,京東公司主張的其他商標的申請、審查、核準情況與該案沒有必然關聯(lián)性,不能成為該案的定案依據(jù)。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京東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遂判決駁回京東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報記者 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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