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片仔癀”商標而引發(fā)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一審宣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廈門中藥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中藥廠)的訴訟請求。
日前,因“片仔癀”商標而引發(fā)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一審宣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廈門中藥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中藥廠)的訴訟請求。(案件詳情見:片仔癀是藥品通用名稱還是商標?點擊標題閱讀原文)
“片仔癀PIENTZE HUANG”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第三人片仔癀藥業(yè)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提出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yī)用凝膠”等商品上。原告廈門中藥廠以“片仔癀”為藥品通用名稱為由,針對訴爭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廈門中藥廠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片仔癀”在訴爭商標提出注冊申請前已構成“醫(yī)用凝膠”等商品的通用名稱,也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的規(guī)定,裁定訴爭商標維持有效。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輕便藥箱、醫(yī)用凝膠、急救箱”等商品上,廈門中藥廠主張訴爭商標的中文部分“片仔癀”在申請時已構成藥品通用名稱,并提交了證據(jù)材料。但上述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片仔癀”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已構成其核定使用的“醫(yī)用凝膠”等商品的通用名稱。被訴裁定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
另外,廈門中藥廠主張片仔癀公司壟斷“片仔癀”作為商標使用,欺騙了消費者。法院認為,片仔癀公司基于歷史原因使用和注冊“片仔癀”的行為,不屬于廈門中藥廠所稱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且廈門中藥廠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亦未證明訴爭商標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故訴爭商標不具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的情形,廈門中藥廠的此項主張缺乏事實根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廈門中藥廠的訴訟請求。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逯遙 審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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