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公司與360之間的糾葛可謂由來已久,早年雙方的明星產品就有過“互掐”,更被業(yè)界形象地稱為“3Q大戰(zhàn)”。
“3Q大戰(zhàn)”發(fā)生在2010年,相信不少人仍對那場“互聯網之戰(zhàn)”記憶猶新,歷經四年,兩家公司才罷手休兵。“3Q大戰(zhàn)”之后,360公司和騰訊公司都不可同日而語,在各自的領域突飛猛進。
近期,騰訊公司和360公司再次“杠上”了,不過,這次是因為商標。
騰訊VS360公司
據了解,引發(fā)爭議的為第15944745號“360信用平臺 讓信用時刻看得見及圖”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商標)。被異議商標由360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42類的“計算機軟件安裝,網絡服務器出租,計算機病毒的防護服務”等服務上,并于2017年1月20日獲得初步審定。
為了阻止這枚商標的注冊,騰訊公司和賽門鐵克公司在初審公告期內提起了商標異議。
騰訊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第15141265號“微信支付及圖”商標、第15141175號“Wepay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發(fā)生誤認,從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及負面的市場效應。
而賽門鐵克公司則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第445445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稱被異議商標是對其馳名的“對勾圖形”商標的模仿,淡化了其馳名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局經過審理后作出決定:被異議商標在“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不予注冊,在其余服務上準予注冊。
不服商標局所作決定,360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原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經過審理,原商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賽門鐵克公司主張馳名的商標在整體構成、呼叫等方面有明顯差異,未構成對后者商標的復制、摹仿,因此不存在傷害賽門鐵克公司利益的行為。被異議商標中的圖形部分與騰訊公司、賽門鐵克公司主張著作權的圖形作品在設計風格、細節(jié)特征等方面存有明顯差異,未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
原商評委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被異議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核準注冊。
至此,這場商標爭奪戰(zhàn)以360公司的勝利而落下帷幕。
當然,如果騰訊公司對這枚商標志在必得的話,還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至于騰訊公司是否會采取相關措施,目前還不得而知,只有等待進一步的結果出來。
近年來,企業(yè)間的商標爭奪戰(zhàn)越發(fā)激烈,也越來越頻繁。眾多企業(yè)先后陷入商標爭奪戰(zhàn),一方面,說明了企業(yè)的商標保護意識越來越越高,另一方面,則凸顯了商標對于企業(yè)發(fā)展的重要性。(圖片來自網絡)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