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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注冊在水(飲料)等商品上缺乏顯著性

日期:2019-12-27 17:29:43      點擊:

 【案情簡介】

“龍井”商標由W公司申請,2014年2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于第32類水(飲料)等商品上。同年10月,D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龍井”是一種綠茶的通用名稱,以繁體的“龍井”文字作商標核定使用在水(飲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點,同時因“龍井”是一種綠茶的通用名稱這一特殊屬性而通常不易被作為商標加以識別,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據此裁定該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龍井”注冊在水(飲料)等商品上缺乏顯著性

W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龍井”一般會被相關公眾識別為“龍井”?!冬F代漢語詞典》將“龍井”解釋為“綠茶的一種……產于浙江杭州龍井一帶”。“龍井”作為綠茶的一種,使用在水(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系對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點的描述。我國傳統(tǒng)茶文化中對泡茶用水素有講究,“龍井”作為綠茶的產地,使用在水(飲料)等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系對商品的產地、用途等特點的描述,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據此,判決駁回W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識別商品及服務的提供者,因此,具有顯著性是商標的基本要求。如果訴爭商標的文字僅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會使消費者認為該文字系對商品特點的描述,而非對商品提供者的指示,無法起到區(qū)分或識別作用,故此種商標不應作為商標注冊。而且,對于該商品的同業(yè)經營者而言,對于商品的描述性詞匯系同業(yè)經營者均可使用的公共資源,如果允許某個特定的經營者獨占使用,將會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禁止將描述性標志作為商標注冊,也是出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姚俐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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