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浙江杭州余杭法院獲悉,因“保羅騎士啤酒”的整體包裝、裝潢與百威啤酒構成近似,其中罐體正視圖的整體標識、后視圖側邊的蝴蝶結標識分別構成商標侵權,余杭法院判令生產者青源公司、佰威英博公司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百威銷售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65萬元。
百威銷售公司認為“保羅騎士啤酒”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記者了解到,百威銷售公司經由權利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責任公司授權取得“百威”系列商標普通許可使用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該公司指控青源公司、佰威英博公司生產、淘寶賣家振航綜合商店銷售“保羅騎士啤酒”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百威公司委托他人生產百威易拉罐裝啤酒(含330ml、500ml兩種規(guī)格),并于2013年起在330ml百威易拉罐啤酒產品上啟用紅色+白色底色、藍色字體及綬帶、矩形組合的裝潢,后經延續(xù)改進于2016年起啟用現有裝潢設計。“百威”啤酒經由權利方、被許可方及關聯(lián)公司的持續(xù)宣傳推廣及使用。
“保羅騎士啤酒”罐體標注“山東佰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字樣,均極易引起混淆誤認。余杭法院供圖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青源公司、佰威英博公司生產“保羅騎士啤酒”時使用在罐體正視圖的整體標識、后視圖側邊的蝴蝶結標識分別構成商標侵權;“保羅騎士啤酒”的整體包裝、裝潢與百威啤酒構成近似,“保羅騎士啤酒”罐體上標注“山東佰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字樣,均極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余杭法院認為,百威啤酒的現有包裝、裝潢也因此具有了顯著性和識別性,且為百威銷售公司特有,故百威銷售公司對百威啤酒(易拉罐裝)享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商品的包裝、裝潢的權益。
據此,法院判令生產者被告青源公司、佰威英博公司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原告百威銷售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人民幣65萬元;判令被告佰威英博公司變更登記企業(yè)名稱,且并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含有“佰威”字樣;判令被告振航綜合商店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0000元。
法院認為,注冊商標、商號、包裝及裝潢等商業(yè)外觀系不同的商業(yè)標識,既有固定與盛載企業(yè)商譽的作用,又分別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無論是注冊商標還是其他商業(yè)標識,應受到相應保護的核心關鍵是其具有的區(qū)別于市場其他產品的識別性功能。
法官表示,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循誠信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不得實施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lián)系的行為,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行為或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的行為,像“搭便車”、“傍名牌”這種企圖不勞而獲的經營手段,為法所禁,于侵權方而言同樣也是近利但遠遠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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