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存商標?
兩枚商標近似,按常理說,快一步申請注冊,就是搶占先機,后申請注冊商標大概率會被駁回。
不過如果雙方持有人簽訂一個協(xié)議,那后申請注冊商標也是可以注冊成功的。
近日,針對第25228896號“PRONTO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引發(fā)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對于商標共存協(xié)議 有了一定闡述。
初審失敗,復審再敗
2017年7月10日,日本株式會社布朗多(PRONTO CORPORATION)申請注冊爭議商標。
經(jīng)審查,商標局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及第3378379號“PRONTO”商標、第7099525號“龐德食品 PONTO及圖”商標、第3309244號“哈桑及圖”商標、第4226034號“明旺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jù)此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布朗多不服原商標局作出的駁回決定,申請復審。
2018年11月19日,原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初步審定訴爭商標在面包、餡餅(點心)、三明治、糕點、熱狗三明治、漢堡包、(意大利式)方形餃、比薩餅、薄烤餅、日式煎菜餅(御好燒)商品上的注冊申請,駁回訴爭商標在谷類制品、意式面食、面條、面條為主的預制食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也就是說布朗多這枚商標只有部分被允許注冊,變成了一枚殘標。
布朗多出示共存同意書
布朗多不服原商評委作出的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向法院提交了引證商標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書 。
這份共存同意書可以證明引證商標所有人同意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也就是在先權利人并不反對爭議商標的注冊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同時,布朗多提交的證據(jù)均為單方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經(jīng)使用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綜上,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一審判決駁回布朗多的訴訟請求。
布朗多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判決支持布朗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相似之處,又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整體上構成近似商標。
鑒于該案中并無證據(jù)顯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共存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對于引證商標權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書應當予以采信。
據(jù)此,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原商評委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布朗多針對訴爭商標所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權屬于私權利
根據(jù)私權自治的原則,商標權利人有權處分其商標權 。
因此商標權利人之間已經(jīng)達成了協(xié)議,法院應該支持商標共存協(xié)議書的法律效應。
所以,在考慮涉案商標共存同意書的前提下,二審法院認定引證商標不再構成訴爭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
當然一般情況下,想要簽訂商標共存協(xié)議書,肯定是要付出一定的經(jīng)濟利益。
日本布朗多株式會社不斷提起“PRONTO及圖”商標復審,原因有二:
1、“PRONTO及圖”商標為企業(yè)名號;
2、布朗多在一審時便提交了商標共存協(xié)議書,因此是有備而來的。
不過,對于簽訂商標共存書,需要量力而行。
與其是注冊新商標,甚至是直接購買其他商標,也要比這份共存書要簡單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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