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以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等。
企查查APP顯示,近日,上?;秒娦畔⒖萍加邢薰九c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布,上訴人(原審原告)為上?;秒娦畔⒖萍加邢薰?,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案號為(2021)京行終145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企查查顯示,經(jīng)一審法院查明,訴爭商標為申請?zhí)?4420606的小電視相關商標,申請人為幻電公司,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1類,類似群4101-4105、4107,初步審定部分為玩具出租、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駁回部分(簡稱復審服務)為培訓、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等。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以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注冊號11377288的另一小電視相關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等。
上訴人幻電公司不服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補充提交了知名媒體有關幻電公司的新聞報道,訴爭商標在幻電公司網(wǎng)站和嗶哩嗶哩網(wǎng)站視頻界面的使用證據(jù)等多條證據(j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幻電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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