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蔓化妝品有限公司與義烏悠頓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典型意義
一、裁判規(guī)則層面上的指引意義
本案裁判歸納出兩方面的裁判要旨:第一,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商業(yè)標志受競爭法保護的要件;第二,模仿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限。
關于第一點: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受競爭法保護是基于事實狀態(tài),通常需具備以下事實條件:
1、知名度,即是否有一定影響。名稱、包裝、裝潢等商業(yè)標志知名與商品知名緊密相關。“商品知名通常通過商業(yè)標志知名標識和表達出來;商業(yè)標志知名必然物化到特定商品之上,以特定商品為載體。商品知名與商業(yè)標志知名往往不可分,《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知名商品,實質上乃是要求特有名稱和包裝、裝潢要知名,不知名無法發(fā)揮識別作用,不具有保護上的適格性。”
2、商業(yè)標志本身是否產(chǎn)生了具備識別功能的顯著特征。首先,受保護的商業(yè)標志獨立于注冊商標;其次,商業(yè)標志基于自身顯著性或獲得顯著性具有獨立的識別區(qū)分功能;最后,包裝、裝潢等商業(yè)標志受保護的既可能是包裝、裝潢中的部分元素,也可能是超越個別元素之上的整體形象,受保護的條件均為能夠具有識別性。
3、混淆可能性,指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誤認為侵權商品與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的經(jīng)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lián)企業(yè)關系等特定聯(lián)系。
關于第二點: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可模仿自由,競爭過程本質上就是一種模仿過程,通過利用和基于他人的成果推動社會、文化和經(jīng)濟的發(fā)展。但模仿自由的界限為通過模仿行為形成的智力成果或商業(yè)標志應同他人在先權益標識具有實質性區(qū)別,而非太過細微尚不足以產(chǎn)生獨立區(qū)分功能的區(qū)別。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實例,模仿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件:1、該商業(yè)標志具有一定影響力,具有識別和區(qū)分服務或商品來源的功能;2、模仿行為具備混淆可能性,存在競爭性損害。
二、市場主體行為層面上的引導意義
該案的高額判賠,一方面助力“國貨”閃光,最大激勵誠信創(chuàng)新的市場經(jīng)營者著力提高自身創(chuàng)新,打造自主品牌,從而提升企業(yè)競爭力;另一方面亦警示欲仿冒知名商品的不誠信經(jīng)營者:要出彩,需自創(chuàng);勿抄襲,謹為戒!
裁判文書摘要
案號 |
(2020)浙0110民初16183號 |
案由 |
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
審判員 |
王淑賢 |
書記員 |
張曉英 |
當事人 |
原告:威蔓化妝品有限公司 |
被告:義烏悠頓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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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
一、被告義烏悠頓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威蔓化妝品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含合理費用)2000000元; |
裁判時間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
涉案法條 |
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 |
中國領先知識產(chǎn)權法律數(shù)據(jù)產(chǎn)品與服務提供商
裁判文書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浙0110民初16183號
當事人
原告:威蔓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延安西路 1262號 1幢 101、 201室。
法定代表人:陳建邑,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嘉,北京萬慧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暢穎,北京萬慧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義烏悠頓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城西街道陸港鴻運路 315號陸港電商小鎮(zhèn) 6號樓201-202,203- 205。
法定代表人:胡錫明。
被告: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號 3幢 5層506室
法定代表人:蔣凡,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珮珊,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丹潔,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威蔓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蔓公司)與被告義烏悠頓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頓公司)、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威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嘉、被告天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珮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悠頓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威蔓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悠頓公司、天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對“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享有的著作權;2.被告悠頓公司、天貓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仿冒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被告悠頓公司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0萬元;4.被告悠頓公司在中國商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5.被告天貓公司刪除侵權商品鏈接及關閉侵權店鋪。庭審中,威蔓公司確認被控侵權商品鏈接已被刪除,申請撤回第1、2、5項訴請,明確針對天貓公司已無訴請,并明確不再主張著作權侵權。本案案由調整為不正當競爭糾紛。
事實和理由:一、原告享有著作權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和裝潢權益。2017 年 7月,原告設計出“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外包裝和盤面。2018年 10 月,原告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了 “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外包裝和盤面 的三個作品登記。“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外包裝設計具有獨特的美感以及獨創(chuàng)性,以大理石紋為基底,主要色調為大理石獨有的黑白灰色,配合極簡有力的粗細雙線金色文字和金色邊框點綴,具有優(yōu)雅的高級感和獨特的質感。“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盤面由 12種顏色組成,呈現(xiàn)獨一無二的絢彩色調,表達出使用和搭配的邏輯。并且每個顏色都有獨特的名稱,表達了顏色的具體效果。這種眼影顏色與文字組合編排具有獨創(chuàng)性。“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外包裝和盤面都構成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權。2017年 8月開始,原告通過其中國大陸代理商與某網(wǎng)紅淘寶店鋪進行“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商品的銷售。由于該眼影盤的獨特名稱和包裝裝潢,讓該眼影盤商品迅速風靡全國。2018年 8月之后,VENUSMARBLE旗艦店在天貓正式開店,旗艦店則成為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主要銷售渠道。“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 僅問世 1年就獲得新浪微博頒發(fā)的“美妝V賞 2018年度十大出色眼影”榮譽,截止2018年底,該商品累計銷量己超過 55萬盒。通過網(wǎng)紅微博推廣和網(wǎng)絡直播間推廣, 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的熱度不斷攀升,相關公眾己經(jīng)習慣于用“大理石眼影”來稱呼原告該款商品。該商品的包裝裝潢也在相關公眾中產(chǎn)生了來源識別的功能。因此,原告依法對“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外包裝和盤面享有著作權, 以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和裝潢等權益。
二、 被告的侵權行為。2018 年10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悠頓公司通過被告天貓公司的天貓網(wǎng)絡銷售平臺宣傳并銷售與原告“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商品外觀極為相似的眼影盤。通過進一步調查,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悠頓公司在被告天貓公司的平臺上共開設兩家旗艦店,分別為健美創(chuàng)研旗艦店和妃琳卡旗艦店,這兩家店鋪的主打眼影盤商品品名分別是“繽紛立體大理石眼影” 和“皓雪靈眸大理石眼影”,外包裝都以大理石紋為基底,主要色調為大理石獨有的黑白灰色,配合簡潔的粗細雙線金色文字和金色邊框,與原告“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商品名稱和裝潢設計極為相似。侵權商品的盤面也采取與原告商品相同的眼影顏色與文字組合編排。
三、被告侵權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悠頓公司未經(jīng)許可,擅自生產(chǎn)、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以及被告天貓公司為侵權商品提供銷售平臺的行為,引人誤認為是原告商品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lián)系,構成不正當競爭。由于兩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相關公眾將被告悠頓公司銷售的侵權商品誤認為來源于原告,損害了原告“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市場聲譽,搶占了原告的市場份額,因此兩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上判。
被告辯稱
被告悠頓公司未答辯亦未舉證。
被告天貓公司鑒于威蔓公司對其已無訴請,明確不再答辯及舉證。
法院查明
原告威蔓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被告悠頓公司未到庭視為放棄到庭質證的權利。本院組織到庭雙方進行了質證。對原告威蔓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被告天貓公司對其三性均無異議,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該些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認證規(guī)則,故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與原告威蔓公司主體及主張的權利相關的事實
威蔓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4日,注冊資本5000萬元,經(jīng)營范圍包括護膚品、化妝品、洗浴用品的研發(fā)、批發(fā)、零售、網(wǎng)上零售等。
2018年10月19日,威蔓公司以作者及著作權人身份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登記號:國作登字-2018-F-00632549,作品名稱:Venus Marble 12色大理石眼影外包裝,作品類別:美術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2017年7月20日,首次發(fā)表時間:2017年8月16日。
2018年10月19日,威蔓公司以作者及著作權人身份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登記號:國作登字-2018-F-00632550,作品名稱:Venus Marble 12色大理石眼影的盤面,作品類別:美術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2017年7月20日,首次發(fā)表時間:2017年8月16日。
2018年11月1日,威蔓公司以作者及著作權人身份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登記號:國作登字-2018-J-00633295,作品名稱:Venus Marble 12色大理石眼影的盤面,作品類別:圖形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2017年7月20日,首次發(fā)表時間:2017年8月16日。
2019年8月29日,威蔓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美國威蔓化妝品有限公司(董事:陳建邑)簽訂《關于著作權、商品包裝裝潢和名稱的權屬和許可使用的備忘錄》,約定:雙方就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著作權、產(chǎn)品名稱和產(chǎn)品包裝裝潢權益的權屬和許可使用事實確認如下:
1.甲方系國作登字-2018-F-00632549、國作登字-2018-F-00632550、國作登字-2018-J-00633295三件作品著作權以及Venus Marble 12色大理石眼影盤的商品包裝裝潢和商品名稱權益的所有人或權利人。2.甲方至遲自2017年11月起,即事實上許可乙方在中國大陸非獨占使用上述三件作品及Venus Marble 12色眼影盤的商品包裝裝潢和商品名稱。3.乙方確認上述三件作品和Venus Marble 12色大理石眼影盤的商品包裝裝潢和名稱等商業(yè)標識的知識產(chǎn)權權利和利益以及使用產(chǎn)生的所有權益歸甲方所有。4.為了更好的保護雙方相關權益,甲乙雙方特簽訂本備忘錄,對甲乙雙方于本備忘錄簽訂之前,及目前存續(xù)的對于上述三件作品和Venus Marble 12色大理石眼影盤的商品包裝裝潢和商品名稱的許可使用事實和法律關系進行確認。
二、與威蔓公司大理石眼影使用的名字、包裝、裝潢相關的事實
威蔓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競爭權益為一定影響的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商品名稱、包裝及裝潢。其中商品名稱明確為“大理石眼影”,商品包裝為眼影商品本身外殼系紙質包裝,裝潢為眼影盒正面的大理石紋為基底、主色調為黑白灰的天然大理石紋路、配合極簡有力的、粗細燙金英文字母以及燙金邊框,整體上具有優(yōu)雅的高級感和獨特的質感,詳見附圖1。
該款商品至遲自2017年8月起通過“方恰拉”的新浪微博賬號進行推廣,2017年間還通過“小豬姐姐zz”、“仇仇-qiuqiu”的新浪微博賬號進行推廣。2018年12月28日,登陸“方恰拉的美妝店”淘寶店鋪公證取證顯示,通過生意參謀軟件查詢2018年12月26日眼影商品交易排行,顯示該淘寶店鋪內涉案大理石眼影排行第六,交易指數(shù)為32226、支付轉化指數(shù)為289;查詢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眼影商品交易排行,顯示該淘寶店鋪內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排行第十,交易指數(shù)為180686、支付轉化指數(shù)為528;查詢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眼影商品交易排行,顯示該淘寶店鋪內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排行第7,交易指數(shù)為194333、支付轉化指數(shù)為527;查詢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眼影商品交易排行,顯示該淘寶店鋪內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排行第3,交易指數(shù)為337838、支付轉化指數(shù)為495;查詢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眼影商品交易排行,顯示該淘寶店鋪內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排行第2,交易指數(shù)為372321、支付轉化指數(shù)為455;查詢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眼影商品交易排行,顯示該淘寶店鋪內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排行第四,交易指數(shù)為415170、支付轉化指數(shù)為514;查看2018年11月眼影商品品牌排行,顯示Venus Marble品牌排行第六,交易指數(shù)為615435、支付轉化指數(shù)為555。后分別查看了2017年11月、12月及2018年全年每月眼影品牌排行,涉案Venus Marble眼影商品均位列前十品牌榜。
2019年1月9日,以“VENUS MARBLE旗艦店”賬號及相應密碼登陸“http://sycm.taobao.com”公證取證顯示,進入“生意參謀”,在“取數(shù)分析”下選擇商品“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12色官方正品珠光啞光少女初學者化妝品”,選擇指標“所有終端、PC端、無線端”,選擇主題“流量、交易、轉化、服務、互動”,顯示統(tǒng)計日期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該款商品的支付金額為933379.13元、支付件數(shù)為6380件;統(tǒng)計日期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該款商品的支付金額為3496488.73元、支付件數(shù)為24385件;統(tǒng)計日期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的該款商品的支付金額為4165561.25元、支付件數(shù)為29087件;統(tǒng)計日期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該款商品的支付金額為5069756.19元、支付件數(shù)為43884件;統(tǒng)計日期為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該款商品的支付金額為4064348.91元、支付件數(shù)為29997件。
另查明,在新浪微博、bilibili網(wǎng)站、小紅書等平臺上多個賬號推廣涉案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商品,且以“大理石眼影”或“大理石眼影盤”指代。
三、與被告悠頓公司侵權有關的事實
悠頓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2日,注冊資本為3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胡錫明,經(jīng)營范圍包括網(wǎng)上銷售:化妝品、服裝等。
2018年12月3日公證取證顯示,妃琳卡旗艦店內商品名稱為“網(wǎng)紅大理石眼影盤ins啞光珠光少女系沙漠玫瑰亮片大地色2018新款”的銷售頁面顯示促銷價29.9元、月銷量91749件、累計評價89264條。商品詳情處顯示品牌名稱:妃琳卡等。選擇一件進行購買,付款29.9元。點擊查看該店鋪工商亮照,顯示悠頓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同年12月4日,在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監(jiān)督下,對公證處簽收的運單號為803146940619868793的圓通速遞包裹進行拆封查看,內有妃琳卡皓雪靈眸大理石眼影商品一盒,包裝盒背面載明品牌:FEILINKA/妃琳卡、生產(chǎn)商:浙江語素化妝品有限公司等信息。后公證人員對該包裹重新封存交由威蔓公司代理人保存。當庭查看該公證取證實物,具體信息同公證處工作人員查看一致,詳見附圖2。
2018年12月3日公證取證顯示,健美創(chuàng)研官方旗艦店內商品名稱為“ins超火的大理石眼影盤啞光珠光筆大地色懶人網(wǎng)紅少女系2018新款”的詳情頁顯示促銷價15.9元、月銷量220059件、累計評論173369條,商品詳情頁面顯示品牌:健美創(chuàng)研等。選擇一件進行購買,付款15.9元。點擊查看該店鋪的工商亮照,顯示悠頓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同年12月4日,在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對公證處簽收的運單號為3388196727171的申通快遞進行拆封,內有M’AY CREATE繽紛立體大理石眼影一盒,包裝盒背面顯示品牌M’AY CREATE/健美創(chuàng)研、生產(chǎn)商:金華凝?;瘖y品有限公司等。后公證人員對該包裹重新封存交由威蔓公司代理人保存。當庭查看該公證取證實物,具體信息同公證處工作人員查看一致,詳見附圖3。
四、其他事實
1、天貓公司確認涉案兩家天貓店鋪由悠頓公司注冊并經(jīng)營,同時確認妃琳卡旗艦店內被控侵權商品鏈接于2018年12月24日被平臺刪除、健美創(chuàng)研旗艦店內被控侵權商品鏈接于2018年12月21日被平臺刪除。
2、胡錫明在第3類包括化妝品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包含第16795782號“FEILINKA 妃琳卡”、第5789903號“健美創(chuàng)研”在內的多個注冊商標。
3、威蔓公司為本案維權委托律師出庭、進行證據(jù)保全公證并購買實物。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被控侵權行為持續(xù)至2018年12月,故本案應適用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六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根據(jù)該規(guī)定,威蔓公司主張悠頓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涉案二款眼影商品擅自使用與其有一定影響的大理石眼影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一、威蔓公司的涉案大理石眼影的名稱、包裝及裝潢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及裝潢;二、悠頓公司是否構成威蔓公司指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如果第一、二項均成立,被告悠頓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關于焦點一。本院認為,威蔓公司該項主張成立的條件包括:第一,涉案大理石眼影的名稱、包裝及裝潢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名稱、包裝及裝潢;第二,前述名稱、包裝及裝潢是否與大理石眼影商品形成穩(wěn)定對應關系,從而具備識別功能。威蔓公司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至遲自2017年8月起在進入中國市場流通,該款商品不同于其他眼影商品,商品本身采用紙質硬殼包裝、商品本身包裝正面裝潢由一系列要素組成,即以大理石黑白灰紋路為底色、配合極簡有力的、粗細燙金英文字母以及粗細雙線燙金邊框,整體上具有優(yōu)雅的高級感和獨特的質感,形成了顯著的整體形象且與商品的實用功能無關。2018年8月前,威蔓公司主要通過網(wǎng)紅帶貨模式推廣銷售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2018年8月起在原有銷售推廣模式的前提下,開設VENUS MARBLE旗艦店并上架推廣。VENUS MARBLE旗艦店內自2018年8月上架該款商品以來,截至當年12月份銷售金額總計高達1772萬余元、累計成交件數(shù)高達13萬余件。綜上,可以認定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在新浪微博、bilibili網(wǎng)站及小紅書等知名社交平臺上,多以“大理石眼影”指代該款商品,同時在案并無任何證據(jù)顯示該商品名稱屬已有名稱或該外觀屬現(xiàn)有設計、或該時段有使用相同或類似包裝裝潢的他人產(chǎn)品在市場流通,故可認定該產(chǎn)品名稱、包裝裝潢為威蔓公司特有。經(jīng)由威蔓公司的持續(xù)使用和宣傳推廣,相關公眾已足以將前述名稱、包裝、裝潢與威蔓公司的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聯(lián)系起來,故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名稱、包裝及裝潢已經(jīng)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屬于反法第六條第一款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及裝潢。
關于焦點二。本院認為,模仿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除訴請保護的商業(yè)外觀整體形象具有一定影響力并產(chǎn)生識別和區(qū)分功能外,還應構成市場混淆,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性誤認。將被控侵權的二款眼影商品分別與威蔓公司的涉案大理石眼影進行比較,相同之處在于二者眼影商品本身均采用矩形紙質硬殼包裝,盒蓋正面采用黑白灰大理石底紋為底色、配以燙金粗細雙線英文字母及燙金粗細雙線矩形邊框;不同之處在于上述英文字母不同。雖然有上述不同之處,但二者的包裝材質、包裝形狀、裝潢的色彩搭配、圖文設計、位置排列、組合方式等顯著特征近似,且均使用在相同眼影商品上,足以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構成近似的包裝、裝潢。悠頓公司在其涉案天貓店鋪內銷售被控侵權商品時,在商品名稱中使用了“大理石眼影盤”且實物商品上使用了“皓雪靈眸大理石眼影”、“繽紛立體大理石眼影”,上述名稱均與威蔓公司主張權利的商品名稱“大理石眼影”構成近似。威蔓公司指控悠頓公司系被控侵權二款眼影商品的生產(chǎn)商。本院認為,被控侵權二款眼影商品外包裝底面寫明生產(chǎn)商為案外法人主體,威蔓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悠頓公司與前述案外法人主體存在委托加工合同關系,亦未舉證證明悠頓公司取得涉案侵權商品所載商標的使用許可,故威蔓公司的該項指控,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悠頓公司銷售被控侵權眼影商品的行為,損害了威蔓公司的商業(yè)利益,依法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焦點三。悠頓公司銷售涉案侵權二款眼影商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關于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威蔓公司主張以悠頓公司的獲利為計算基數(shù),但威蔓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悠頓公司被控侵權二款商品的生產(chǎn)量及營業(yè)或銷售利潤,故依現(xiàn)有證據(jù),威蔓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及悠頓公司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本院將適用法定賠償,并綜合考慮威蔓公司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的知名度、悠頓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威蔓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賠償數(shù)額。同時,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實:1、威蔓公司的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2、悠頓公司系涉案侵權商品的銷售商,開設兩家天貓店鋪銷售侵權二款眼影商品,其中妃琳卡品牌眼影商品售價29.9元、月銷量91749件,健美創(chuàng)研品牌眼影商品售價15.9元、月銷量220059件,累加銷售額高達624余萬元;3、威蔓公司為維權進行公證保全證據(jù)、購買實物并委托律師出庭。綜上,本院酌定悠頓公司的賠償金額(含合理費用)為2000000元。威蔓公司同時主張要求悠頓公司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但其并未舉證證明悠頓公司的涉案行為對其商譽造成不良影響,故其該項訴請,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天貓公司的責任。威蔓公司確認針對天貓公司已無訴請,故對天貓公司的責任,本院不再評判。
裁判結果
據(jù)此,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義烏悠頓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威蔓化妝品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含合理費用)2000000元;
二、駁回原告威蔓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400元,由被告義烏悠頓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淑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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