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信息整理編輯:紫藤
【案情簡介】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關于第9025073號“茶戲”商標復審決定,認定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于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yè)使用,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原告安徽廣電傳媒產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律分析】
商標的商業(yè)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投入流通領域用以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使用行為。
該案中,安徽廣電公司提交的證據主要存在兩個問題,具體如下:一是證據形式的問題。安徽廣電公司提交的證據存在自制證據,無法確認其形成時間或證據存在一定的瑕疵,真實性存疑等情形。二是證據內容的問題,即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業(yè)使用行為。安徽廣電公司提交的證據中存在未顯示訴爭商標、不具有直接關聯性、并非在指定期間內形成等情況。尤其重點考慮到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茶;咖啡;糖果;糕點;冰淇淋;豆?jié){”等商品,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判斷,上述商品屬于相關公眾生活常用或經常接觸的物品,而三年指定期間內安徽廣電公司僅提交了一次性的銷售行為,故即便相關發(fā)票能夠證明該銷售行為系真實存在,但這一次性的銷售行為并未達到一定的銷售規(guī)模,在無其他相關證據能夠予以佐證的情況下,無法認定該銷售行為系“真實的、善意的、積極的”商標使用行為。據此,法院認為其屬于為維持商標有效的象征性使用情形。
綜上所述,安徽廣電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并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訴爭商標在核定商品上于指定期間內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yè)使用,訴爭商標應當予以撤銷。(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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