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73行初3810號,審理法院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判決書顯示,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因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商評字[2020]第333763號《關于第38684797號“鴻蒙HongMeng”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鴻蒙HongMeng”,其與引證商標一均包含顯著識別文字“鴻蒙”,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最終裁判結果為,駁回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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