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自然人李曉龍2017年3月申請注冊的“密雪時光”,引證商標一為“蜜雪”,引證商標二至六均包含文字“蜜雪冰城”,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一審法院認為李曉龍?zhí)峤坏淖C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chǎn)生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判決駁回李曉龍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中的“密雪”與各引證商標包含的“蜜雪”二字發(fā)音相同,且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四至六中的“密”和“蜜”二字的上半部分相近,“雪”的設計高度相似,故構成近似標志,原審判決對此認定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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