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維纖寶(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與北京皮皮魯總動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3883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該判決書顯示,本案訴爭商標為維纖寶公司2011年注冊申請的“鹵西西及圖”商標;2017年皮皮魯公司以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若干規(guī)定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將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2018年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
維纖寶公司不服被訴裁定,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查明后認為,訴爭商標由中文“鹵西西”及圖構(gòu)成,其中“鹵西西”是臆造性詞匯,無固有含義,“魯西西”為鄭淵潔童話作品中主人公的名字。將“鹵西西”使用在訴爭商標核定的“豬肉食品”等食物類商品上,會令相關(guān)公眾,尤其會給相關(guān)童話作品的讀者帶來不適。同時,該種方式命名的標志在達到吸引眼球同時有違誠實信用的社會主義公共道德等,應(yīng)當認定其具有不良影響。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應(yīng)予宣告無效。
二審中法院認為維纖寶公司注冊與“魯西西”角色名稱呼叫相同、文字構(gòu)成相近似的訴爭商標難謂善意;訴爭商標的注冊及使用容易導(dǎo)致相關(guān)公眾認為該商品來自鄭淵潔或經(jīng)鄭淵潔許可或與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等,對原審判決結(jié)果予以維持。本案裁判結(jié)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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