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權的權利主體是指依法對作品享有出租權的權利人,即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和作品的傳播者,它包括兩類:一類是普通主體,即享有真正版權的人,包括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另一類是特殊主體,一般是指傳播作品的鄰接權人。
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出租權的主體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錄像制品制作者、錄音制品制作者等鄰接權人。
1.內容
(1)著作權人有權出租其作品復制件。
(2)著作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復制件,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復制件,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著作權人有權從出租其復制件人那獲得一定報酬。
2.限制
(1)適用范圍的限制
我國著作權法將出租權客體限制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錄音錄像作品。
(2)法定許可使用方面的限制
知春路網提醒您,我國著作權法未就出租權作出專門的法定許可使用的規(guī)定,但出租權作為著作權人的一種權利,理應受到關于著作權法定許可的一般規(guī)定的限制。
1.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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