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審判決書公布,涉案訴爭商標為第40025884號(服裝鞋帽類)“xiaomi”商標。
文書顯示,此前,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對上述商標作出駁回復審的決定。小米公司訴稱,訴爭商標系原告的商號及馳名商標“小米”的拼音,已與“小米”品牌建立一一對應關系,且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笑米”“筱秘”“XIAO MB”等商標的顯著識別字母部分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原告在先的“小米”商標與本案訴爭商標不同,其知名度不能簡單延伸到本案訴爭商標,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jīng)使用已與原告形成穩(wěn)定對應關系。最終,法院裁定駁回小米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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