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鋰電(洛陽)有限公司今日上午發(fā)布聲明稱,公司于今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寧德時代訴本公司和福州動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一審判決(涉訴專利為“動力電池頂蓋結構及動力電池”,ZL201520401861.0)。
中航鋰電洛陽公司表示,動力電池的技術進度和產品迭代速度快,公司產品均已采用更先進的技術,與涉訴專利的早期技術完全不同,已不存在需要立即停止銷售涉訴型號產品的情形。因此,福州中院一審判決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任何影響。
IT之家了解到,中航鋰電洛陽公司稱本次福州中院的一審判決,并非終審生效判決,公司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同時,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收到福州中院送達的起訴狀后,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涉訴實用新型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目前該涉訴實用新型專利有效性還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理中。因此,公司目前無需就福州中院一審判決支付賠償金。
另據界面新聞報道,寧德時代昨日披露的信息顯示,其在該案一審判決中勝訴,獲賠 1416 萬元。寧德時代就該案向中航鋰電洛陽公司提起的索賠額為 30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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