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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最新版)

日期:2023-05-18 16:51:46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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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增值稅暫行條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增值稅暫行條例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guī)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并檔啟;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增值稅暫行條例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guī)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guī)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tǒng)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第五條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第七條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絕如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蠢手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第十一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第十二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guī)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十七。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百分之十三: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百分之十七。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因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購進免稅農業(yè)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guī)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埋閉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第十一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標準由財悶液尺政部規(guī)定。第十二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百分之六。

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十三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比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確定。第十四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視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yè)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螞高(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八)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guī)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任何地區(qū)、部門均不得規(guī)定免稅、減稅項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細則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族悔旅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兆凳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前談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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