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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注冊

日期:2018-04-02 10:17:09      點擊:

美國商標注冊概述

美國商標的所有權通常取決于商標在美國的使用。一般來講,即使先使用者從未在美國注冊其商標或后使用者先注冊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先實際使用某一商標者有優(yōu)于在后使用商標者的權利。當然,從商標保護的角度來講,也不可忽視使用者的商標在美國聯邦專利商標局的注冊。美國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商標注冊用商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和《馬德里協定議定書》,于2003年11月2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純議定書成員國。

美國國會也制定了一些與商標注冊和保護有關的成文法規(guī),它們是1881年的聯邦(商標法)、1905年美國國會頒布的第三部聯邦《商標法》。現行商標注冊和保護的法律有1946年?月5日美國國會制定的1946年(商標法),通常稱之為(蘭漢姆)法。該法于:1947年7月5日正式生效,于1988年商標法修改法令予以修改,修改法令于1989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有關法規(guī)還包括1989年10月11日的商標法實施細則、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標假冒條例)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成文法規(guī)和商標案例實踐規(guī)則、1996年1月16日生效的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在1989年商標案例實踐法則基礎上修改的聯邦法律第二部分第37號法令。

美國商標申請流程


美國商標申請流程

顧問咨詢

 

案件評估分析,
確定有效保護方案


申請文件

 

代理撰寫/翻譯/校對
/內部質檢
,并提交客戶確認

上報

 

遞交至美國商標局

跟進

 

跟進受理、審查過程,
并主動向客戶反饋進度


獲得證書

 

美國商標局做出
審查決定并核發(fā)證書

 

美國商標注冊所需材料

 單一國家

  1、委托書:由委托代理人提供,須由申請人簽字;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名義和地址中英文;

  4、商標使用的類別,及其商品/服務項;

  5、商標圖樣。

 

 馬德里商標

  1、《國際注冊申請書》

  2、商標標樣(黑白標申請:提供2個黑白標;彩標申請:提供2個黑白標,6個彩標)

  3、國內《商標注冊證書》或《商標受理通知書》

  4、《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5、《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證明書》

  6、若變更、轉讓、續(xù)展過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熱門回答

Q:哪些人可以申請注冊美國商標?

A: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都可以在美國申請注冊商標。不過,美國專利商標局要求申請人在注冊美國商標時說明自己的國籍。同時,美國專利商標局還要求申請人在美國有專門的代理機構并有合法的美國國內地址。

 

Q:申請注冊美國商標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A:(1)自然人或法人申請,自然人必須附上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法人必須附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2)指定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

 (3)商標注冊委托書,申請人必須在該委托書上簽字蓋章;

 (4)清晰商標圖樣(1份);

 (5)在美國使用商標的首次使用日期。如未在美國使用,則提交“使用意向申明書”。

 

Q:美國商標的申請基礎有哪幾種?

A:美國商標的申請基礎大致分為以下三種:

 (1)“實際使用”:該方式主要適用于申請商標已在美國使用的情況,提交申請時需同時提交使用證明。為節(jié)省手續(xù)和成本,目前較多國內申請人采用此方式,但對實際并未使用的申請人來說,需要承擔誠信風險。

 (2)“意向使用”:該方式主要適用于申請商標打算在美國使用的情況,相關的使用證明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并需繳納額外費用。

 (3)“國內基礎”:該方式主要適用于申請商標在中國已注冊或已申請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就該國內注冊或申請為基礎向美國遞交一份商標申請,但該申請須與國內基礎相一致。

 

Q:申請注冊美國商標有哪些注意事項?

A:美國對商標的審查十分嚴格,因此申請人針對不同類型的商標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中文商標可以在美國提交申請,但是申請人需要提供構成該商標的每一個中文字的讀音以及相應的英文翻譯。

 (2)如果商標是由簡單的英文字母組成,并且這些字母沒有進行風格化的修飾,為了使商標受保護的范圍更廣,我們通常會建議申請人提交申請時聲明該商標為普通字體,即不聲明保護任何顏色、大小、字體。這里所說的普通字體,通常指TIMES NEW ROMAR 或ARIAL。

 (3)商標如果為彩色,需要具體說明每個部分的顏色。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標為灰色,美國專利商標局將認定該商標為彩色商標。

 (4)必須明確指出該商標是否在相關商業(yè)或貿易、地理描述或其他語言上有特殊含義。

 (5)商品/服務項目的選擇。雖然美國不限制提交申請的商品/服務的個數,但是由于美國主張“使用”原則,因此申請人在選擇商品/服務時一定要限定為確實在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切不可認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標保護的范圍就越廣,從而選擇一些根本沒有在生產銷售或提供的服務。這樣做很可能會導致整個商標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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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akinfemiakingboye.com/trademark/mgsbzc/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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