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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版權糾紛頻發(fā),影視劇不能“想唱就唱”

日期:2019-06-19 15:37:48      點擊:

“千年等一回,等一回啊啊~”伴著熟悉的旋律,新版《新白娘子傳奇》正在愛奇藝熱播,無論是經典歌曲《千年等一回》的重放,還是原版許仙和小青飾演者葉童和陳美琪的再現,都為《新白娘子傳奇》增加了不少懷舊元素和情感記憶。但該劇播出后,卻因主題曲《千年等一回》惹上了版權糾紛官司。想了解更多商標注冊知識,或是其他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版權注冊我們有問必答!

音樂版權糾紛頻發(fā),影視劇不能“想唱就唱”

據報,因認為電視劇《新白娘子傳奇》擅自傳播含有《千年等一回》等音樂作品,乾緣影業(yè)(東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杜先生以侵害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和中文在線數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

原告乾緣影業(yè)公司及杜先生訴稱,其法定代表人與1992年版《新白娘子傳奇》電視劇音樂原聲帶中全部音樂作品及該劇全部插曲(唱段)的著作權人左宏元簽署了《<新白娘子傳奇>音樂原聲帶的電視劇、電影專有改編權、使用權授權協(xié)議書》,獲得了涉案作品在影視劇中的專有使用權和影視劇改編權后,為便于開發(fā)圍繞涉案作品的影視劇項目,成立了乾緣影業(yè)公司。公司一直在積極籌拍圍繞白蛇傳故事的電視劇《千年等一回》,包括在國家新廣總局進行立項公示、進行項目融資和開發(fā)劇本等。

但自2019年3月起,被告愛奇藝公司和中文在線公司對外宣稱,其將于2019年4月3日在愛奇藝網站首播的電視劇《新白娘子傳奇》已獲得1992年版《新白娘子傳奇》電視劇的音樂版權,并稱《千年等一回》(涉案作品之一)為該劇的主題曲,且在其頻繁發(fā)布的該劇預告片、片花、花絮中使用了《千年等一回》等數首涉案作品。

原告乾緣影業(yè)公司及杜先生認為,愛奇藝公司和中文在線公司的上述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其擁有的涉案作品在影視劇中的專有使用權和影視劇改編權,還嚴重影響了其關于《千年等一回》電視劇項目的正?;I拍和推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影視作品音樂版權爭議不斷

一直以來,音樂都是影視劇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音樂版權所引發(fā)的爭議和糾紛也高頻次出現。

2017年,臺灣音樂人陳彼得(陳曉因)將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樂視影業(yè)(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環(huán)球藝動影業(yè)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告上法庭,因認為歌曲《遲到》被電影《九層妖塔》作為插曲及情節(jié)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改編權、發(fā)行權、攝制權等六項權利。

2018年4月,該案公開宣判,法院一審判決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在全國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致歉聲明,此外,四被告與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去年,在電視劇《好久不見》第一集中,眾多戀愛青年男女隔著校園護欄演唱歌曲《一生有你》,這段情節(jié)完整的演繹了歌曲的歌詞、旋律、節(jié)奏等,且出現時長近1分鐘,已經構成對歌曲的實質性使用,但出品方卻并沒有事先與歌曲權利人盧庚戌聯(lián)系并征得其許可。

因此,盧庚戌經紀公司在微博一紙聲明將《好久不見》推向了風口浪尖。聲明稱:劇中演員演唱歌曲《一生有你》的行為侵犯了盧庚戌先生就該歌曲享受的表演權;在該電視劇字幕中使用該歌曲歌詞的行為侵犯了盧庚戌先生就該歌曲享有的復制權;該電視劇使用了盧庚戌先生的作品但并未署名的行為侵犯了其署名權。同時,要求《好久不見》出品方自聲明發(fā)布之日起三日內就侵權行為的后果及賠償等問題進行協(xié)商。

2018年10月,著名作曲家許鏡清以侵害作品署名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為由,將北京麥田映畫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起訴原因是電影《西游之女兒國篇》未經許可在配樂中使用了《云宮迅音》《女兒情》等音樂作品。

由于音樂侵權爭議,《西游之女兒國篇》不僅被索賠65.25萬,影片也在騰訊視頻下架。

隨著影視劇對音樂的使用越來越頻繁和多元,以及音樂人版權意識的提升,由此引發(fā)的音樂版權侵權隱患也日漸突出。

影視劇如何“合理使用”音樂?

一般來說,主題曲、插曲和背景音樂是影視劇中使用音樂的三種主要方式。主題曲一般是影視作品的片頭曲和片尾曲,插曲則是指穿插在其中播放的獨立性音樂作品;背景音樂指的是影視劇中因情節(jié)需要所使用的配樂,或者叫伴樂。

那么,在什么條件下使用音樂才能不構成侵權?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合理使用是一項重要的版權限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但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了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等共十二條不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侵犯的條件。

而除了使用目的、性質的不同,在具體判定影視劇對音樂作品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時,還有更多元的考量標準,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也為維護影視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其中,使用時長是判定是否侵權的一項重要標準。2002年3月,福建電視劇中心與福建周末電視公司聯(lián)合攝制了22集電視連續(xù)劇《命運的承諾》,該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了《青藏高原》《我熱戀的故鄉(xiāng)》《辣妹子》《一無所有》4首音樂作品為背景音樂。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對前三首歌曲的使用構成著作權侵權,理由是使用時間較長,但對最后一首歌使用的劇情設定為:一個流浪歌手在天橋上邊彈吉他邊唱《一無所有》中的歌詞“我曾經問個不休,你何時跟我走”。在案件判定時,法院認為《一無所有》雖未征得作者或音著協(xié)許可,但因只使用了7秒鐘,且只演唱了一句歌詞并彈奏相應曲子,這一使用行為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產生任何實質不利影響,也未實質損害該作品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構成侵權。

使用時長一般是判定影視作品是否構成音樂侵權的重要標準,若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使用的音樂作品僅涉及幾句歌詞或很少內容,沒有實質性地體現出作品完整的表達方式、作者表達出的思想內容及作者在樂曲方面的獨特構思,且使用形式和內容非常有限,沒有對音樂作品的市場價值造成不利影響,對音樂作品的發(fā)行傳播構成威脅,也未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損害,這種情形往往認定為合理使用。

影視劇如何獲得音樂版權?

通常,著作權都有固定的保護期限。在著作權期限內,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著作權喪失,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作者為公民的情況下,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fā)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如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范疇,且所用音樂并非已過著作權保護期進入公有領域的音樂作品,使用者則需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便會面臨侵權問題。

一般來說,原創(chuàng)音樂的著作權往往由制片方與詞曲作者協(xié)商約定,若沒有約定,則著作權歸詞曲作者,版權另行約定的除外。

所以說,影視劇制作方在使用音樂時先要確定作品的著作權人。據悉,目前大多數詞曲作者都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簽訂了授權管理協(xié)議,使用者可以通過向音著協(xié)直接繳納版權使用費而獲得許可,就影視作品中使用涉及的具體權利進行約定。

或者,直接與詞曲原作者個人簽訂授權/許可協(xié)議,但如果涉及歌曲的改編,音著協(xié)則無權進行管理,仍需獲得原作者的授權或許可。

去年9月發(fā)布的一份《音樂人生存現狀與版權認知狀況調查研究報告》顯示,音樂人普遍認為近幾年版權秩序明顯好轉,而其中,超過半數的音樂人會選擇借助互聯(lián)網輿論進行維權,微博等平臺的頻頻發(fā)聲,逐漸喚醒了音樂人對版權保護的重視,也降低了維權難度。

而有關影視劇音樂版權的規(guī)范則更需要影視從業(yè)者提高自覺性,做到“先授權,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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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akinfemiakingboye.com/2019/hyxw_0619/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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