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冊商標,觸宗教雷區(qū)必被駁回!
關于第31316024號“財神駕道”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94941號
申請人:優(yōu)玖(蘇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1316024號“財神駕道”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的特定含義,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已有含有“財神”二字的商標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及關聯(lián)公司所獲榮譽、作品登記證書、授權合同等證據(jù)。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財神駕道”作為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故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申請人所述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徐金艷
康陸軍
龍俠
2019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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