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將其商標權作為財產權作價出質,將該商標權作為債權擔保的民事法律行為。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辦理商標質押需要什么材料,如下:
(1)按規(guī)定填寫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寫》;
(2)出質人及質權人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須經發(fā)證機關確認蓋章);
(3)質押合同副本(外文本應附中文譯本一份,以中文譯本為準);
(4)質押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5)委托代理人辦理登記的,應當提交被代理人(申請人共同)的委托書等。商標質押
商標權包含使用權和禁止權兩方面內容,使用權又可細分為轉讓權和許可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又可授予被許可人分許可使用權(是指經許可人同意或明確授權,被許可人可以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注冊商標),則究竟哪項一容能夠成為商標權質押的客體?
當我們籠統(tǒng)地講“商標權質押”時,是不是指商標權的各項內容必須一并出質呢?禁止權和分許可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出質?我們認為,對禁止權而言,因為其僅是一項隱含的、消極的和保護性的權利,其本身并無財產性價值,因此,以商標權的禁止權單獨出質實無意義,禁止權只能與使用權一起共同出質。
而對于分許可使用權,情形則大不相同。盡管商標權人授予被許可人以分許可使用權這一方式可能蘊涵很大的商業(yè)風險,但被許可人在這種情況下不僅獲得了商標的使用權,而且還獲得了商標許可使用權,使得被許可人可以通過流動商標使用權的方式(當然是在一定的時期內)來獲得收益。如果我們承認可以用通過許可商標使用權來獲得的收益作為實現債權的方式之一的話,則至少在理論上,被許可人獲得的這種獨立于許可人本身的特殊的分許可使用權,是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而單獨設定質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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