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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商標注冊須滿足的條件,提供商標使用證據(jù)的相關說明

日期:2022-04-21 17:08:34      點擊:

導語: 語音商標注冊須滿足的條件,提供商標使用證據(jù)的相關說明

語音商標注冊須滿足的條件

現(xiàn)在注冊一個商標已經(jīng)是常事了,但要注冊一個屬于自己的商標卻是不容易的,還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有些企業(yè)可能只做與音樂有關的業(yè)務,所以想注冊一種聲音類型的商標,但由于對注冊商標的流程還不熟悉,聲音商標注冊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呢?

必須滿足實質條件,包括顯著條件和非功能性條件。

顯著性是商標包含的靈魂所在,無論哪種類型的商標都必須滿足這一條件,因為只有具有顯著的特征才能使人們容易識別,如果不能實現(xiàn)區(qū)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共同聲音,就不能取得注冊資格。

在登記過程中必須遵守程序要求。

在申請書中聲明語音樣本,說明符合申請及使用方法等。簡單地說,無論使用五線譜或文字說明,對于這樣的商標都需要添加一些描述,因為它們與音色樣本一致。由于許多人對于語音商標往往不能完全辨認,這需要通過專業(yè)的五線譜或文字說明介紹,才能順利通過注冊審核。

說明如何使用商標;提交規(guī)范的聲音樣本。

根據(jù)商標局規(guī)定,樣品必須是光盤形式,不能超過5MB,wav或mp3格式。如果是紙質提交,聲音樣品的音頻文件應保存在光盤中;

商標的描述應與聲音的樣品相一致。

在滿足這些條件后,可以使用聲音注冊商標。商標注冊成功后,商標注冊人享有專有權,可以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標記或者允許他人有償使用,從而保護商標注冊人。

供商標使用證據(jù)的相關說明

一、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lián)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fā)票、票據(jù)、收據(jù)、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jù)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發(fā)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二、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lián)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fā)票、匯款單據(jù)、提供服務協(xié)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發(fā)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yè)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僅提交下列證據(jù),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xié)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jīng)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wǎng)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六、當事人可以聲明使用前案證據(jù)材料:

1、當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經(jīng)提交過使用證據(jù),且相關使用證據(jù)能夠證明本案中商標使用行為的,可不再重復提交。前案使用證據(jù)應在使用時間、使用的商品/服務、使用的商標標識三方面與本案一致或重合。

2、當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證據(jù)的,應隨《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jù)的通知》交回相關書面聲明,說明前案(撤三案件)相關的申請?zhí)柤吧虡俗蕴枺员銓彶閱T查閱。未予以說明或說明不清晰無法查閱的,視為本案未提交相關證據(jù)。

3、當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證據(jù),同時聲明使用前案使用證據(jù)材料的,如果前案證據(jù)材料與本案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有沖突或不一致的,審理時以本案證據(jù)材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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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akinfemiakingboye.com/2022/sbzcwt_0421/7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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