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作出判決,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據了解,這是一起因U盤引發(fā)的知識產權刑事案。如果對于商標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指導性意見。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商標在線查詢網
2016年5月,廣東省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的產品經理胡某看到了U盤背后的商機,于是開始帶領團隊著手研發(fā)“音樂U盤”項目,后改名為“車載音樂云盤”項目。根據團隊的設想,“車載音樂云盤”項目是集WiFi傳輸和U盤存儲功能于一體的智能車載播放器,當手機靠近U盤時,WiFi會自動連接,打開APP就可以將手機里的歌曲自動無損地更新到車載播放器中。為了完成“車載音樂云盤”項目,公司為胡某和他的團隊提供了良好的物質條件、數據庫數據資料、人力及技術等資源,進行APP軟件、U盤開發(fā)及運營。2017年,APP開發(fā)完成,并在各大手機應用商店上線,下一步就開始著手于U盤的批量生產。然而此時,胡某卻突然向公司表示,這次的研發(fā)成果不理想,現(xiàn)在還不能推出市場進行銷售。其后,胡某研發(fā)團隊里的一名成員發(fā)現(xiàn)各大手機應用商店均有他們研發(fā)的APP軟件,但下載時顯示的卻是另一家科技公司開發(fā)的。更有甚者,市面上竟然出現(xiàn)了該款U盤,生產商也不是自己的公司委托的。
原來,早在APP開發(fā)完成之時,胡某就動了壞心思。2017年7月,胡某為了使項目產品擴大銷售量,避免公司識破其侵權的犯罪行為,便以其堂弟的名義注冊了另一家科技公司,在未經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將APP轉讓至其堂弟名下,并通過某網絡公司在淘寶上對該項目進行眾籌、銷售,同時以兩家公司的名義,委托第三方科技公司對 U盤進行生產,以此非法獲利了3萬余元。
經鑒定,胡某非法銷售的U盤目標代碼與原公司產品目標代碼完全相同。胡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計算機軟件,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法院經一審審理,最終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胡某六個月有期徒刑。(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肖波 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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