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紅櫻的《淘氣包馬小跳》,我們小時候應該聽說過,甚至看過。沒想到有一天,馬小跳的作者會因為著作權侵權,被起訴并判賠千萬元。這也是北京圖書侵權類案件判賠的最高數額。
《淘氣包馬小跳》是作家楊紅櫻創(chuàng)作的兒童文學系列小說,信合公司根據《淘氣包馬小跳》系列故事書創(chuàng)作了《淘氣包馬小跳漫畫人物形象》,并依法享有著作權。
其曾與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就出版發(fā)行淘氣包馬小跳系列漫畫作品簽署了《圖書出版合同》,合同解除后,安少社、時代傳媒公司未經信合公司許可,仍在楊紅櫻的授權下出版涉案作品。
于是信合公司以以侵害著作權為由,將楊紅櫻、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時代出版?zhèn)髅焦煞萦邢薰酒鹪V至法院。
楊紅櫻辯稱,信合公司由自己出資設立,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是自己的經紀人,自己還是《淘氣包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涉案作品是自己出資委托他人創(chuàng)作的,自己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而且還與安少社重新簽訂出版合同,不存在侵權行為。
經審理,法院認為信合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楊某是《淘氣包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但并非涉案漫畫作品的著作權人,楊某、安少社等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發(fā)行權,需要賠償經濟損失1100萬元及合理開支3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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